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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2/2024-2186335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5-09 公开日期 2024-05-09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4〕3 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环罚决字〔2024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新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蔡**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3月23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汨罗市弼时镇湄江村上瓦组的年处置利用30万吨废弃土及伴生矿产资源改建项目,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砂土(废弃土)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4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43号)及我局202442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59